医疗白癜风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本文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解析如下:本罪的前提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和“非法”,基于这两个前提,笔者认为本罪所称“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包括:(一)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剔除“三有”名录中晋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划归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的野生动物)。(二)列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剔除地方重点保护名录中晋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和划归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的野生动物)。当前,有的观点认为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蝙蝠、蝗虫、蚱蜢、蝉、白蚁、蝎子等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本罪。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构成本罪首先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将此类野生动物列为保护管理对象,才能能依法保护管理。其次,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这里要注意“非法”二字,如果这些野生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怎么会认定“非法”与“合法”,我想这个观点也不难理解。这里还应当注意: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未明确,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还难以把握,我们期待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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