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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广昌一种养合作社老板架设防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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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元。

经审理查明,年2月至年8月24日,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在位于广昌县“坝上”自家广昌某种养专业合作社牛蛙养殖场周围架设防鸟网,采用禁用的方法网捕野生鸟类以避免人工繁殖的牛蛙幼苗被啄食。经现场清点,该防鸟网上悬挂野生鸟类死体66只。经鉴定,现场缴获的66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有2只蓝翡翠、3只夜鹭、3只彩鹬、1只小白鹭、1只中白鹭物种均列为年8月1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鸟类,蓝翡翠、夜鹭、彩鹬、小白鹭同时还属于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鸟类野生动物均因形体不完整无法鉴别物种和保护级别。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被告刘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赔偿金元。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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